醫策會未選擇侵害人民最小之行政方式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6, 2010 4:46 am
1. 醫策會接受衛生署委託, 要求全國畢業後醫師接受一般醫學訓練,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三項 規
定之行政機關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 行政行為須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3. 目前有受害之醫師,因先前三個月之一般醫學訓練不獲承認,詢問醫策會,竟要求必須重新接受半
年期一般醫學訓練之醫師 (醫策會未選擇侵害人民最小方式,例如辦理能力評量、或者另外補足三個
月之方式)
4. 曾於民國98年依醫策會之要求,而重新接受半年期一般醫學訓練之醫師,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5. 待判決確定,可向醫策會要求國家賠償,因其錯誤之行政行為,耽誤各位醫師之六個月生命期、減
少接受專科訓練之時間、或者遭到薪資扣減之損失。
定之行政機關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 行政行為須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3. 目前有受害之醫師,因先前三個月之一般醫學訓練不獲承認,詢問醫策會,竟要求必須重新接受半
年期一般醫學訓練之醫師 (醫策會未選擇侵害人民最小方式,例如辦理能力評量、或者另外補足三個
月之方式)
4. 曾於民國98年依醫策會之要求,而重新接受半年期一般醫學訓練之醫師,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5. 待判決確定,可向醫策會要求國家賠償,因其錯誤之行政行為,耽誤各位醫師之六個月生命期、減
少接受專科訓練之時間、或者遭到薪資扣減之損失。